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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学院基建处工程材料招标与材料合同签定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01 15:25:18      浏览次数:
 

1、工程中使用的重大设备及大宗物资供应,应实行招(议)标制,依据施工管理组提供的所需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要求、供货周期等有关资料,由预算科编写招(议)标书。标书报经招标办公室、纪委、审计处、计财处审定后发布。

2、应选择多家企业参加竞标,由材料科牵头,与工程科等有关科室的配合下,对重点竞标企业的生产、技术、供货、资信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写出考察报告供领导决策。

3、材料科组织(参与)中标企业供货合同的会签,并对合同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招标过程中所确定的事项必须在合同中体现,在签订合同时应与招标文件及现场承诺的事项核对,确保无遗漏或不相符的事项。合同签署应履行学校有关经济合同的规定。

4、大包工程中有差价材料认定、管理工作由材料科承担。

5、对大包工程中有差价材料应按实事求是的原则,由材料员提供准确的现行市场价格。在材料科长审核、处长审批后由材料科组组织施工单位共同签订差价材料定价通知单,并负责跟踪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6、派驻工地的材料员应参与施工单位对有差价材料供货合同的签订工作,并对整个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所供材料的质量负责把关,严格审查“三证一单”是否齐全,参与材料复验工作中的抽样、送样、取单等全过程,以确保工程用料质量。

7、招标时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材料科要妥善保管,货到验收时,必须按样品严格验收,达不到样品标准的,要严格执行合同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8、派驻工地材料员对在施工现场发现的不合格、无三证、未复验的材料,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应及时上报材料科领导,问题严重的报处领导同意后要下达停工通知单,严禁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