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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学院材料(设备)批价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15 09:54:59      浏览次数:
 

山东女子学院

材料(设备)批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批价行为,保证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材料(设备)批价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材料(设备)批价管理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新建、改扩建、修缮项目。

第二章 材料(设备)批价的条件及范围

第四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材料(设备)批价的内容,在进行图纸设计和清单制作时,应当尽量的全面。

第五条  材料(设备)批价的范围应当是在招标时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并且存在下列某一种情况的。

(一)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将会影响工程工期或安全的。

(二)为了方便维护需要继续沿用原有品牌的。

(三)应急工程

(四)施工合同或招投标文件有相关约定的。

(五)其它采用招标方式不值得的情况。

第六条:由于物价上涨引起的材料(设备)费用增加不在此批价范围之内。

第七条  材料(设备)批价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 法律法规依据原则

材料(设备)批价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所批准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工程质量和各项功能的要求。

(二) 合同依据原则

材料(设备)批价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得影响合同的履行。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

材料(设备)批价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工程建设的环境实际条件进行开展。

第八条 材料(设备)批价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相同地区的市场价格

(二)政府指导价及造价信息

(三)一般采购渠道价格差异

(四)采保费及远程运输费

(五)单项材料(设备)造价对项目总价的影响大小程度

(六)应急及其他必要因素

第三章 批价小组的组成

第九条 我校基建工程及基建修缮工程批价小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公司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 基建处材料科作为基建工程及基建修缮工程材料(设备)批价的负责科室,牵头进行材料(设备)批价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批价的材料(设备),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程序进行,根据材料(设备)总价需经对应权限的批价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基建处公章后生效。

第四章 材料(设备)批价过程中各单位职责及时限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所报材料(设备)的价格、数量、规格、型号等负责,必须满足施工图纸和各类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对符合批价要求的材料(设备)需要在材料(设备)进场前30个工作日上报报价资料并提供样品。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所报材料(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进行初步审核,认为符合施工图纸及各类施工验收规范后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包括样品)完整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四条 造价咨询单位需要对施工单位所报的材料(设备)的单价、数量、总价进行复核,并根据相似工程的材料(设备)价格给出参考价格。

第十五条 基建处工程科需对施工单位所报的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进行复核。基建处工程科在收到资料符合要求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六条 基建处材料科需对施工单位所报材料(设备)的价格进行市场考察,并在批价会议上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五章  材料(设备)批价的分类及批价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需批价材料(设备)所涉及的费用,将材料(设备)批价分为:

   (一)零星材料(设备):单一种类的材料(设备)总金额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

(二) 一般材料(设备):单一种类的材料(设备)总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

(三) 较大材料(设备):单一种类的材料(设备)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

(四) 重大材料(设备): 单一种类的材料(设备)总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

第十八条  材料(设备)批价小组负责人、审批程序及审批额度:

(一)零星材料(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初审,基建处现场负责人复审,基建处材料科科长负责审批,审批额度1万元(不含1万元)。

(二) 一般材料(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初审,基建处现场负责人复审,基建处材料科科长审核,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基建处处长负责审批,审批额度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三) 较大材料(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初审,基建处现场负责人复审,基建处材料科长审核,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基建处处长复核,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讨论通过,主管基建副校长负责审批,审批额度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

(四) 重大材料(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初审,基建处现场负责人复审,基建处材料科科长审核,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基建处处长复核,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主管基建副校长负责审批,审批额度20万元以上。

第十九条 应急工程的范围参照学校相关的文件。

第二十条 在办理材料(设备)批价程序中,基建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基建处应保存完整的资料原件,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并归档,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对材料(设备)批价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现场签证估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材料(设备)报价资料或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如审查意见严重失实或监督不力,导致不合理现场签证的,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造价咨询公司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审核,对所提供的参考依据负责,因提供的数据资料严重失实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合同约定追究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