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16 11:10:58 浏览次数:
山东女子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省预算内、自筹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执行学校的相关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合理设计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和建设标准要求,加强设计管理,做到合理设计。 (四)计划管理原则。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 (五)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多层级的责任主体体系,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六)运行公开原则。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七)质量第一原则。所有参与管理的部门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基建处应监管参建单位各负其责,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资产、纪监审等相关部门对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招标采购、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基建项目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决策机构。根据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对涉及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重大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的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学校设立基建领导小组,作为基建项目重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基建、财务、资产、纪监审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按照学校的相关要求,开展决策前期工作,包括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开展决策后组织、推进工作,包括督促建立确保基建项目顺利进行的工作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督促各职能部门以及材料批价小组各司其职,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使用功能变更、重大投资变更、重大安全事故等重大事项进行提交院长办公会前的审议等。 第七条 基建处是基建项目实施的执行机构,在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落实项目建设工作。 第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主要职责为: (一)基建处 负责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同时负责安全、环保等的监管,并实行党风廉政“一岗双责”。 1.项目的立项报批和前期准备; 2.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设计及编制投资概算; 3.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4.执行合同会签制度,加强合同管理; 5.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归档; 6.协助资产管理处完成房屋交付使用。 (二)财务处 1.资金使用的管控、核算管理; 2.编制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3.与基建处共同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纪监审部门 1.参与基建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等重要环节的监督; 2.负责处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3.负责组织并实施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 4.对未列为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四)资产处 1.负责招标工作的领导、组织、监督与协调工作。 2.负责组织基建项目交付使用的交接。 (五)其他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基建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立基建项目使用单位全过程参加的工作机制。使用单位应委派专人参与基建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三章 立项与计划管理 第十条 学校根据政府规划部门批准、教育厅备案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报教育厅批准。未列入基建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启动建设。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送教育厅审批或教育厅初审后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基建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分阶段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按照教育厅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价意见对报批文件做出修订。 第十四条 基建处负责编制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投资调整计划。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经基建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基建处负责按时报教育厅审核确定。教育厅审定的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应向院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十五条 基建处应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基建项目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应依法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基建处应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视项目实际情况可实施代建制,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基建处应确保工程代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基建处等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工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基建项目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基建项目的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档案馆负责校内归档资料的审核、接收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基建项目建成后,基建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办理建筑物交付使用,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基建项目交付使用的交接。 第二十六条 在基建项目完成工程决算后,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及项目产权证书。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应遵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下达工作,并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的工程支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支付。相关款项的支付和审批程序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基建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完成后,基建处与财务处共同完成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基建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平台,畅通师生员工知情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应建立起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的长效机制,督促参与学校基建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部门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山东女子学院内部审计规定》和“山东女子学院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第三十三条 实行基建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应组织专家委员会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意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评价结果应按规定公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违反者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学校招投标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的;收受他人好处和贪污贿赂的;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违反规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等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对造成损害的,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其在我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基建项目出现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报院长办公会议同意成立调查工作组。调查工作组负责调查工程质量问题,可视性质与情节轻重,提出解决方案以及追究参建单位、校内有关机构、部门和人员相应责任的书面建议报告,报请院长办公会决定,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