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15 10:09:47 浏览次数:
山东女子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签证行为,保证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变更签证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新建、改扩建、修缮项目。 第二章 变更签证的条件及范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应确保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不得降低技术标准,应综合考虑节能环保、方便施工、降低造价、工程进度等因素。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只有符合合同约定变更范围和内容的情况,方可提出变更。 第五条 变更签证的定义:本文所指的变更签证包括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 (一) 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对原工程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设计变更应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 (二) 工程洽商:参建各方就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提出洽谈商量。 (三) 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是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例如:隐蔽工程、现场标高、临时用工等。 第六条 变更签证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 法律法规依据原则 变更签证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工程质量和各项功能的要求。 (二) 合同依据原则 变更签证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得影响合同的履行。 (三)权力限制原则 变更签证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手续,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四) 先批后干原则 未经批准的变更方案不得实施,否则不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五) 一事一单原则 对同一专业、同一内容、同一地点发生的变更项目,不允许拆分。 第七条 根据涉及的费用,变更签证分为: (一) 零星项目:变更签证增减金额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变更; (二)一般项目:变更签证增减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 (三)较大项目:变更签证增减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 (四) 重大项目:变更签证增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 由于物价上涨引起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增加,应在预备费中列支,不宜作为项目变更提出申请。 第三章 设计变更 第九条 设计变更是指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或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或原有施工图纸描述不清楚、不正确,或由于学校相关部门提出要求等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设计变更文件分为三类: (一)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图纸; (二) 施工现场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等; (三) 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提出的有关设计变更的会议纪要。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可根据设计问题及施工工艺、材料采购、外部环境等变化情况提出设计变更。 (二)基建处收到《设计变更申请单》(附表1)7日内,组织和会同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后(包括原因或依据、内容及范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预算的增减及工期影响)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相关程序审批。 (三) 基建处按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纸)。 第四章 工程洽商 第十一条 工程洽商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参建各方就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提出洽谈商量,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或经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后实施的文件。 第十二条 工程洽商的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工程洽商,工程洽商提出单位应填写《工程洽商单》(附表3)。 (二)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洽商,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3日内签署意见报基建处。 (三)基建处收到《工程洽商单》7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论证后(包括原因或依据、内容及范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预算的增减及工期影响)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相关程序审批。 (四) 基建处按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根据相关权限的规定由负责人签字后发给相关参建单位。 第五章 现场签证 第十三条 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清需要明确的事实,并作为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备忘文件的行为。 第十四条 工程现场签证文件 工程现场签证内容必须规范、齐全、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签证应按统一格式填写、编号; (二) 说明发生地点、事由、处理方案; (三) 草图及尺寸、必要的照片资料; 第十五条 现场签证的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现场签证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需现场签证的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要立即提出现场签证申请并填写《现场签证单》(附表4)。 (二)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现场签证单》,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7日内签署意见报基建处。 (三)基建处收到《现场签证单》7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论证后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相关程序审批。 (四) 基建处按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根据相关权限的规定由负责人签字后发给相关参建单位。 第六章 变更签证的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单一项目变更签证审批流程、负责人及其审批额度: (一)零星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初审,基建处现场负责人复审,基建处工程科科长负责审批,审批额度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 (二) 一般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初审,基建处现场负责人复审,基建处工程科科长审核,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基建处处长负责审批,审批额度1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 (三) 较大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初审,基建处现场负责人复审,基建处工程科科长审核,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基建处处长复核,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讨论通过,主管基建副校长负责审批,审批额度5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 (四) 重大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初审,基建处现场负责人复审,基建处工程科科长审核,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基建处处长复核,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主管基建副校长负责审批,审批额度2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 应急工程变更签证的办理 是指必须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变更,即防止可能造成生命、财产等重大损失,必须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而实施的工程变更。应急工程变更可以经主管校长或基建处长口头认可即可执行。 第十八条 所有变更签证必须有文字记载。应急工程变更执行后,必须在7日内补齐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在办理变更签证程序中,基建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基建处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并归档,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涉及到造价变化的应由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学校审计处负责监督。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保证设计变更资料的科学性、可行性、经济性,因设计变更资料不符合要求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设计合同约定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现场签证估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估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如审查意见严重失实或监督不力,导致不合理现场签证的,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