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2 08:54:38 浏览次数:
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示范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鲁建管质安字〔2014〕22号)文件精神,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推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创建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 第三条 济南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程序自愿申报。评审坚持 “公开、公正、公平”和“部门指导、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济南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申报时,中标项目中含有一个以上单体工程时,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申报;中标项目仅含有一个单体工程时,以单体为单位进行申报。原则上不接受地下工程(车库)、附属工程(门卫室、配电室等附属用房等)的申报。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济南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项目为单位申报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总建筑面积应在20000平方米(含)以上;长清、济阳、商河、平阴县辖区内监督工程申报面积为16000平方米及以上; 住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总建筑面积应在12000平方米(含)以上;长清、济阳、商河、平阴县辖区内监督工程申报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及以上; (二)中标项目仅为一个单体公共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长清、济阳、商河、平阴县辖区内监督工程申报面积为8000平方米(含)以上; 中标项目仅为一个单体住宅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长清、济阳、商河、平阴县辖区内监督工程申报面积为5000平方米及以上; (三)按规定办理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 (四)按照我市“绿色通道”相关要求已进入监管程序的工程; (五)不具备上述评选条件,但现场安全管理效果突出,具有影响性的个别工程,经评委会同意,也可参加安全文明工地评选; (六)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根据工程中标通知书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 第六条 申报济南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在申报前,应由初评小组对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满足安全文明工地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符合下列申报基本条件的方可进行申报。 (一)达到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定的开工前建筑扬尘治理措施的相关要求。 1. 严格按照《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图集》及《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工地现场围挡设置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15〕10号)要求设置围挡。 必须采用硬质围挡,围挡设置连续、封闭、牢固,建筑工地围挡的高度必须设置为2.5m;采用彩钢板围挡的,板材厚度≥0.8mm。 2. 施工道路、材料及加工区场地实现100%硬化。 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道路、办公生活区、加工区、料场等按要求进行硬化处理,主要道路宽度≥6m,一般道路宽度≥4m;混凝土厚度:主要车行道路不宜小于200mm,一般非机动车使用道路不小于100mm。 3. 按规定设置自动洗车机等车辆冲洗设备并正常使用。 按照规定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设置位置应合理并确保正常使用。冲洗设备必须具备淤泥槽、沉淀池、清水池;洗车机应为9mX4m的全自动冲洗设备;附配移动式手动冲洗设备。 4. 现场道路两侧、基坑周边、作业面等部位安装自动喷淋管、场内设置移动式雾炮车、利用塔吊大臂安装降尘喷淋管并确保正常使用,沿建筑物高度方向自第三层起每10层内安装立体降尘装置。 5. 裸露土地覆盖 场地内不能硬化的裸露土地必须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覆盖率100%。 6. 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及扬尘污染监测设施,并与建筑主管部门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实时联网。 (二)现场其它临时设施的设置符合《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图集》的要求。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到评审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并携带下列资料: (一)《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1)一式二份; (二)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备案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复印件一份; (四)申报资料以工程单体为单位,申报安全文明标准化小区的申报资料以群体为单位提供。 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将符合要求的工程列入评审计划,建立评审档案并移交评审初评小组。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评审工作在市城乡建设委统统一指导下,由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设置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初评委员会由市质安站有关成员及建筑行业有关专家组成,终评委员会由省、市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及省、市建筑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一)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初评小组及复审小组。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报、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过程评审工作由初评小组及复审小组完成; (二)初评小组具体负责阶段初评工作;复审小组由监督机构及有关建设、施工、监理企业的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初评小组推荐的工程进行复审; 评审专家应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三)终评委员会负责对年度通过复审的工程进行年终总评审。 第九条 评审分为三个阶段: (一)由初评小组对申报工程进行阶段性初评,符合要求的向初评委员会推荐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二)由初评委员会选取评审专家组成复审小组对初评小组推荐的工程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由复审小组向初评委员会推荐进入年度总评审; (三)每年年初,终评委员会组织对上年度通过复审的工程进行年终总评审。 第四章 阶段初评 第十条 初评小组接受相关工程的申报资料后,按照以下程序对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进行阶段初评。 (一)阶段初评: 1.阶段初评分为三个阶段,即基础施工阶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装饰施工阶段,基础阶段和装饰阶段至少安排一次初评; 2.初评小组对列入评审计划的工程,及时编制初评计划,填写《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初评计划表》(附件2),确定各阶段初评时的形象进度要求,并告知参评单位; 3.当工程形象进度到达初评计划所确定的部位时,施工总承包单位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要求填写《 阶段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申请表》(附件3),报送初评小组,初评小组应于一周内到位实施初评检查,初评工作完成后填写《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汇总表》(附件4); (二)初评小组应将各阶段初评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至评审办公室。对初评中达不到评审标准的工程,通知评审办公室撤销其参评资格;符合评审标准的,按照下列施工进度要求提请评委会组织复审: 1.建筑物在20层以下的,时报时间为主体结构施工一半进度时(不包括砌体); 2.建筑物在20层以上的,时报时间为主体施工三分之二时(不包括砌体)。 (三)初评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组织评审专家对通过阶段初评的工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进行集中复审。 抽取的工程数量: 1.对于申报的工程,按照项目,全部进行复审; 2.按照项目申报的工程,复审小组可随机抽查该项目单体工程数量的40%进行复审,符合要求即视为项目复审符合要求; 复审应根据初评小组的初评情况及时安排,复审完成后,将复审情况反馈至评审办公室。 (四)通过复审的工地由初评小组继续对其装饰施工阶段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跟踪,如相关工程在后续施工中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符合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相关要求,初评小组应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评审办公室,取消其年终评审资格。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和要求 (一)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应符合《建筑工程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基本要求; (二)按照《建筑工程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保证项目得分达到规定标准,汇总表总得分达到85分及以上; (三)现场文明施工必须达到济南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图集》要求,并符合济南市有关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符合绿色施工的要求; (四)施工现场防护标准化,防护设施齐全、整洁、美观、规范,防护措施完善; (五)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经核查真实、齐全、完整。 第十二条 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施工现场存在下列问题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一)未按照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关措施,现场围挡、大门、洗车设施、场地硬化、裸土覆盖、喷淋、视频监控等项目不符合要求,现场扬尘污染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测、验收及使用备案的; (三)未按照《济南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图集》设置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设施的; (四)未对现场重大危险源做有效监控,在初评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以上的或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因施工原因对周边建筑或构筑物产生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工地因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被媒体负面曝光的;同一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安全生产文明措施不到位被出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两次以上的; (八)经评审专家复审评分不足85分的; (九)经评审专家研究认为应一票否决的其它情况。 第五章 总评及公布 第十三条 对通过阶段初评的工程,评审委员会于次年年初邀请省、市有关专家进行年度总评审。进入年度总评审的工程应在通过初评后以项目为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情况总结; (二)介绍安全文明工地创建过程中安全管理情况的影像资料,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三)与相关工程建设许可文件相符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确认文件,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人员有变更的应附有相关法定变更材料。 第十四条 总评审流程如下: (一)听取评审委员会对进入年度总评审的相关工程初评情况的简介; (二)审查相关工程初评资料; (三)观看相关工程视频; (四)对进入年度总评审相关工程发表评审意见,给出总评结论。 第十五条 通过年度总评审的工程获得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以文件形式对相关工程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对相关工程进行公布,为相关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颁发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报省级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及省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必须满足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复审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获得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工程,如在后期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有较多问题或出现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工程项目,对已获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对已获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的,将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济建质安站字〔2016〕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2.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初评计划表 3. 阶段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申请表 4.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汇总表 5.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复审联系单 6.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撤销联系单 7.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相关资料要求 8.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