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2 09:01:40 浏览次数:
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争创优质工程,进一步推动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促进建筑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优质结构(以下简称为市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市优质结构工程代表我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最高水平,是申报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泉城杯”及“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竣工工程评定优良等级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市优质结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程序自愿申报。 第五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部门指导、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以国家、省、市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评优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的实际情况进行评选。 第六条 市优质结构应以单位工程为单位进行申报,原则上不接受地下工程(车库等)、附属工程(门卫室、配电室等附属用房)的申报。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报市优质结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长清、济阳、商河、平阴县辖区内监督工程申报面积为8000平方米(含)以上; 住宅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长清、济阳、商河、平阴县辖区内监督工程申报面积为5000平方米及以上; (二)按规定办理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已经按照相关要求申报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 (四)按照我市“绿色通道”相关要求已进入监管程序的工程; (五)不具备上述评选条件但质量突出,具有影响性的个别工程,经评委会同意,也可参加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 (六)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根据工程中标通知书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 第八条 申报市优质结构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到评审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并携带下列资料: 1.《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申报表》(附件1)一式2份; 2.《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 3.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4.工程创优目标计划书和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第九条 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将符合要求的工程列入评审计划,建立评审档案并移交评审初评小组。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评审工作在市城乡建设委统一指导下,由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质量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设置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初评委员会由市质安站有关成员及建筑行业有关专家组成,终评委员会由省、市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及省、市建筑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1.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初评小组及复审小组。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过程评审工作由初评小组及复审小组完成。 2.初评小组具体负责阶段初评工作;复审小组由监督机构及有关建设、施工、监理企业的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初评小组推荐的工程进行复审; 评审专家应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筑质量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3.终评委员会负责对年度通过复审的工程进行年终总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分为三个阶段: 1.由初评小组对申报工程进行阶段性初评,符合要求的向初评委员会推荐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2.由初评委员会选取评审专家组成复审小组对初评小组推荐的工程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由复审小组向初评委员会推荐进入年度总评审; 3.每年年初,终评委员会组织对上年度通过复审的工程进行年终总评审。 第四章 阶段初评 第十二条 初评小组接受相关工程的申报资料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阶段初评。 (一)阶段初评: 1.阶段初评分为两个阶段,即基础施工阶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其中基础施工阶段至少安排一次初评;主体施工过程阶段不少于两次初评。 2.初评小组对列入评审计划的工程,应及时编制初评计划,填写《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初评计划表》(附件2),确定各阶段初评的形象进度要求,并告知参评单位。 3.当工程形象进度到达初评计划所确定的部位时,施工总承包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按要求填写《 阶段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初评申请表》(附件3),报送初评小组。初评小组应于一周内到位实施初评检查,初评工作完成后填写《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初评汇总表》(附件4)。 (二)初评小组应将各阶段初评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至评审办公室。对初评中达不到评审标准的工程,通知评审办公室撤销其参评资格;符合评审标准的,按照下列施工进度要求提请评委会组织复审: (1)建筑物在20层以下的,申报时间为主体结构施工一半进度时(不包括砌体); (2)建筑物在20层以上的,申报时间为主体施工三分之二时(不包括砌体)。 以项目为单位申报的工程必须在60%以上的单体工程符合进度及评审标准要求,方可申报复审。 (三)初评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组织评审专家,对通过阶段初评的工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进行集中复审。工程抽取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申报的工程,按照项目,全部进行复审; 2.同一工程项目中含多个单体工程的,复审小组可随机抽查该项目中一定数量的单体工程进行复审,抽查数量不得少于该项目单体工程数的30%。 复审应根据初评小组的初评情况及时安排,复审完成后,将复核情况反馈评审办公室。 (四)通过复审的工程由初评小组继续对其主体阶段的施工 进行跟踪,如相关工程在后期施工阶段的施工质量达不到市优质结构评审的相关要求,初评小组应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评审办公室,取消其年终评审资格。 (五)市优质结构的初评检查工作以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DB37/T5000-2013)为执行标准。 通过市优质结构初评的总评得分应达到85分及以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市优质结构工程: 1.主体混凝土强度及结构砂浆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经相关检测机构抽样鉴定后仍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2.使用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中已淘汰或禁止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 3.未按国家和地方规定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 4.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造成返工或加固处理的; 5.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资料存有隐患或弄虚作假现象,无法保证工程质量真实情况的; 6.按规定撤销济南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 7.主体结构工程分户验收数据标识弄虚作假的; 8.工程中存在其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 9. 经评审专家复审评分不足85分的; 10.经评审专家研究认为应一票否决的其它情况。 有以上情况之一且已经申报或获得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小区、组团)称号的,将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总评及公布 第十四条 对年度通过阶段初评复审的工程,评委会于次年年初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年度总评审。进入年度总评审的工程应在通过初评后提交以下资料: 1.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创建情况总结。 2.介绍优质结构创建过程中质量管理控制情况的视频影像或有声PPT资料,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3.与相关工程建设许可文件相符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确认文件,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人员有变更的应附有法定变更材料。 第十五条 总评审流程如下: (一)听取评审委员会对进入年度总评审的相关工程初评情况的简介; (二)审查相关工程初评资料; (三)观看相关工程视频; (四)对进入年度总评审的相关工程发表评审意见,给出总评结论。 第十六条 通过年度总评审的工程获得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称号,并以文件形式对相关工程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对相关工程进行公布,为相关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颁发证书,并上报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报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及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小区(组团)的工程必须满足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复审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基本条件。 评审结果公布后,凡经举报、投诉或后期建设发现结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城乡建设委撤销其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称号,收回相关证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办法》(济建质安站字〔2016〕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申报表 2.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初评计划表 3. 阶段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初评申请表 4.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初评汇总表 5.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复审联系单 6.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撤销联系单 7.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相关资料制作要求 8.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证明